居民身份证管理方法

导语 为您提供居民身份证管理,内容详细易懂,希望能帮到您!

  目前昌都地区各县公安局仍实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颁发是指法定主管机关向依法申请并办妥相应手续的公民发放居民身份证,它包括申领、换领、补领和发还四种形式。由辖区公安局管理居民身份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及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认真作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贯彻实施及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准备工作的通知》(藏公通[2003]133号)、根据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资金准备工作的通知》(藏公传发[2003]141号)要求,结合昌都地区实际,制定了昌都地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须知

  1、公民在接到办证通知后,应由本人按规定的时限,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申领、换领或补领手续。长期外出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证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由本人或亲友与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预约的方式,联系确定具体办理时间。

  2、公民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两张本人标准彩色相片(亦可在现场照相);换证人员应携带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3、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交纳证件工本费。

  4、公民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与本人一致,并予签名确认。换证人员同时要交回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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