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停业复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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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纳税人税款并交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后,核准纳税人停业。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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