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办理须知

导语 为您提供收养子女办理须知,内容详细易懂,希望能帮到您!

  1、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提倡合法的收养行为。

  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4、登记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5)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 被收养人必须是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7)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 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7、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8、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手续费20元 收养证工本费10元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2)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9、受理地点

  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0、行政诉讼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12、咨询电话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891)6829111-6312、6313、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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